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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nowledge循環常識

日韓無機資源循環管理政策簡介
2026.09.29政策小常識   無機資源循環   再生粒料   綠色採購

壹、韓國無機資源循環管理政策

韓國無機資源循環管理政策,以《資源循環基本法》(Framework Act on Resources Circulation)為頂層架構,結合近年強推的「首都圈禁止直接掩埋」規範,建構出從生產者責任、安全驗證到市場強制的完整體系。

主要無機再生副產物包括:焚化底渣(IBA)、高爐石/轉爐石(鋼鐵副產物)、煤灰(電廠副產物)及營建廢棄物等。

韓國政府推動核心政策機制可歸納為以下四個面向:

一、核心法規與「循環資源認定制度」

韓國環境部實施嚴格「循環資源認定制度」(Recognition of Circular Resources):

ž1.去廢棄物標籤化:無機副產物若要從法定「廢棄物」轉化為「商品化資源」,業者必須主動申請。審查重點包含:有害物質含量(重金屬溶出)、物理安全性、是否有明確穩定市場需求。

2.技術檢驗與品質標章:通過審查無機粒料獲得品質認證(Quality Mark),免除《廢棄物管理法》的運送與貯存限制,享有自由交易與使用的法律地位。

二、「垃圾直接掩埋禁令」與處置費的促進轉型

為減緩處置場飽和壓力,韓國實施極為強烈倒逼機制促進轉型循環:

1.首都圈禁止未經處理直接掩埋

韓國政府規定,首都圈地區(首爾、仁川、京畿道)全面禁止生活垃圾未經焚化直接掩埋。這導致底渣產出量大增,進一步迫使地方政府必須全力將焚化底渣(IBA)進行高值化分選與粒料化。

2.廢棄物處置徵費(Waste Disposal Charges)

若企業或地方政府選擇將無機廢棄物直接掩埋或焚化,需課徵高額處置費;反之,若轉化為「循環資源」則可獲得課稅減免或政策補助。

三、綠色採購與公共工程強制使用

無機再生粒料若缺乏去路,便無法形成真正的循環經濟。韓國透過政策拉動需求:

1.ž公共工程強制配比:政府規範地方政府與國營企業在進行道路鋪設(路基料)、港灣工程、公共建築與透水磚製造時,必須強制使用一定比例的無機再生骨材(如高爐石水泥、底渣再生粒料)。

ž2.綠色採購法案(Green Purchasing):將含有認證無機再生骨材的建材納入政府優先採購目錄(G2B 系統),提供價格與評選分數優勢。

四、 環境安全性與預防性溶出標準

由於無機粒料常用於公共陸地與環境接觸領域(Media-contact Recycling),韓國環境部設立了嚴格的有害性評估機制:

ž環境安全性評價制度:將無機再生粒料的應用場景劃分等級(如第一類:住宅區/學校;第二類:工業區/道路路基)。

ž強制預處理規範:例如針對底渣或煤灰,要求必須經過水洗去鹽、磁選提純、穩定化劑添加或炭化熟化(Accelerated Carbonation),達到降低重金屬(鉛、鎘、六價鉻)與氯離子溶出風險後,方能進行戶外填築。

五、小結

韓國無機資源循環管理政策邏輯:「提高直接處置成本(禁掩埋/課稅) → 建立品質與安全認證門檻(循環資源認證) → 由政府公共工程強制消化市場供給(綠色採購)」。這種閉環模式提升韓國整體無機再生粒料的高值化運用率。


貳、日本無機資源循環管理政策

日本無機再生粒料循環管理體政策核心是「明確法規位階 → 國家標準化(JIS規格化) → 徹底的環境溶出安全監測 → 公共工程引導需求」,將高爐石、轉爐石、焚化爐底渣與熔融 slag 等廢棄物嚴格規範為可靠的替代工程材料。

一、核心法規與推動架構

日本對於無機再生資源的管理,主要建立在《循環型社會形成促進基本法》與《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》:

1.廢棄物與資源的界線(廣域再生利用指定制度)

ž日本環境省實施「廣域再生利用指定」,製造廢棄物廠商(如鋼鐵廠、電廠、焚化廠)若能確保廢棄物進行高度無害化與資源化,可免除傳統廢棄物運送與跨地方(都道府縣)處置繁瑣許可手續,加速無機粒料 的跨區流通。

2.法制化推動《再資源化事業高度化法》

ž針對無機高科技廢棄物等,日本推動法案提供資金補助與稅制優惠,鼓勵企業導入 AI 光學分選、高頻磁選等技術,提升高值化金屬提取與無機骨材再利用率。

二、國家品質標準(JIS 標準化)與嚴格溶出檢驗

日本能讓建設業廣泛接受再生粒料,核心在於將其「工程品質」與「環境安全」完全標準化:

1.工程品質 JIS 規格(日本產業規格)

日本將無機再生粒料直接編入國家建築與土木規範,主要例如:

žJIS A 5011 系列:規定高爐石(Blast Furnace Slag)、轉爐石(Steelmaking Slag)、電弧爐石及銅渣做為混凝土用骨材規範。

žJIS A 5015:規定鋼鐵爐石做為道路路基材(Roadbed Material)的標準與膨脹安定化處理要求。

žJIS A 5031 / 5032:針對垃圾焚化灰渣經高溫熔融產生的「熔融 Slag(Melted Slag)」制定混凝土與路基料標準。

2.環境溶出基準(JIS K 0058 / 土壤污染對策法)

為防止無機粒料填入陸地或海域後污染地下水與土壤,日本要求所有無機再生粒料必須通過 JIS K 0058試驗:

ž重金屬限制:如鉛、鎘、六價鉻、總汞、砷、硒等物質的溶出濃度,必須嚴格符合日本《環境基本法》設定的環境水質與土壤環境標準(例如六價鉻溶出量需在 0.05 mg/L 以下)。

膨脹抑制(安定化):轉爐石等含有游離氧化鈣(f-CaO)的粒料,強制要求進行「蒸氣熟化(Steam Curing)」或水氣熟化,消除膨脹性後才允許投入道路或土木工程使用。

三、 主要無機再生粒料的應用領域與策略 

四、公共工程引導需求(綠色購入法)

日本自 2001 年實施《綠色購入法》(Act on Promoting Green Procurement),由政府端強烈拉動市場需求:

ž國土交通省(MLIT)強制規範:中央與地方政府公共土木工程(道路、港灣、河川整備),在符合工程品質前提下,必須優先採購含有高爐石水泥、再生骨材與底渣再生粒料的建材。

ž資訊透明與追溯管理:無機粒料處理業者必須公開品質測試報告與履歷證明,並納入「建設副產物資訊交換系統(COBRIS)」進行追蹤,確保再生粒料不會被非法棄置或超標使用。

五、小結

日本管理無機再生粒料的核心邏輯在於「以標準化消除市場不確定性」:利用 JIS 規格對物理強度與溶出安全給予國家級品質背書,再配合公共工程強制採購機制,成功將原本廢棄物化為具經濟價值的工商業大宗原料。


參、台日韓國無機資源循環管理政策比較

台灣、日本與韓國均面臨國土狹小、資源短缺及天然砂石開採受限的挑戰,因此皆將無機再生粒料(如轉爐石、高爐石、電爐碴、焚化底渣、煤灰等)視為推動循環經濟的關鍵物質。

雖然三國的最終目標皆為「廢棄物資源化」與「減少掩埋」,但在法制架構、市場去路、環境安全驗證與執行策略上略呈現出不同的演進模式:


台灣、日本、韓國無機資源循環管理政策比較表